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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12 11:36

〔記者洪定宏/高雄報導〕高雄市賴姓婦人今年6月騎機車去路邊買菜,機車停在貨車旁併排,被警方拍照,以「併排臨時停車」開罰500元。收到罰單的賴婦不滿,申訴說:「我只停5分鐘就騎走了!」要求撤銷罰單,結果警方改以「併排停車」罰2400元,因為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。警方指出,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,「臨時停車」是指車輛因上、下人、客,裝卸物品,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,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;但賴婦自述違規併排停車達5分鐘,所以不算是「併排臨時停車」,故改以「併排停車」開罰2400元。警方表示,6月6日上午接獲檢舉,指三民區覺民路靠近果菜市場,有多部機車併排停車影響交通,員警到場發現,因部分機車車主不在現場,無法確定機車已併排停車達3分鐘以上,為避免爭議,員警均以「併排臨時停車」開罰500元。賴婦於6月15日收到罰單後,6月22日發出申訴書強調,該處沒有畫紅線,她不知道不能停,況且「我只停了5分鐘就騎走了」,質疑開單不合理,要求撤銷罰單。但警方看到「5分鐘」,毫不猶豫就改以「併排停車」開罰2400元,因為依規定只能3分鐘,賴婦自曝其短,警方只能依法行政,並解釋就算沒有紅線,也不能併排停車,已於6月底前發出「更正通知書」給賴婦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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